协会章程
中山市翻译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山市翻译工作者协会,英文名为 ZHONGSHAN TRANSLATORS’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山市翻译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洋为中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团结和组织中山市外语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工作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翻译水平,为中山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中山的对外交往需求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秘书处)设在中山市东区兴文路朗晴轩27栋1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举办各种与翻译有关的学术研究会、报告会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二)举办各种类型的外语培训班和学习班,积极培养青年翻译工作者;
(三)建立和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四)组织会员为社会提供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翻译咨询、翻译认证等服务;
(五)积极参与中山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为中山对外交往需求服务;
(六)宏观管理中山翻译服务行业,审核校对本市外文翻译资料;
(七)不定期出版协会会刊《中山译丛》,编印学术资料,宣传翻译事业;
(八)反映外语翻译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统一由本会配发“中山市翻译工作者协会会员单位牌匾”和“中山市翻译工作者协会会员证”。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任一条件:
(一)凡已取得翻译(外语)专业人员中级(或以上)职称,或相当于这一职称以上的翻译(外语)工作者,赞同本协会章程,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会员;
(二)已取得翻译(外语)专业人员初级职称,或虽无专业技术职称,但本人在大学英语本科毕业或英语系大专毕业,从事外语工作已有三年,具有较高的外语翻译能力和外语水平者,须提供本人在各种刊物上发表过的译著文章或一定数量的翻译资料,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会员;
(三)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可被吸收为会员;
(四)要求参加本会的外籍华侨及港澳外语翻译人员、专家、学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被吸收为名誉或通讯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提交入会申请表;
(四)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定;
(二)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对本协会的发展提出建议和设想;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凡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六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爱国爱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八)在中山翻译工作者和翻译行业中有较高威望;
(九)热爱翻译事业,积极为中山翻译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下二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经秘书长提名,任命副秘书长及各部门第二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第二负责人,交会长审核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翻译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休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2年3月28日